日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宣判鹤岗市政协原正处级干部王维力诈骗、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王维力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查,王维力在鹤岗市纪委工作期间,以某企业名义承建鹤岗市峻德南廉租住房项目,并伙同他人采用虚假伪造动迁手续、虚假增加建设挡土墙工程预算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1184万余元;利用职位和特殊关系,为请托人要取施工项目并给予关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00万元;为感谢承建鹤岗市峻德南廉租住房项目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帮助和关照,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380万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维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王维力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王维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减轻处罚;其亲属主动退还诈骗所得赃款和上缴行贿款,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佳木斯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