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居民去往外地返集人员,需在卡口处测温、登记后,由所在居住地的乡镇、社区、农场工作人员带回,签订《黑龙江省应对疫情排查情况告知书》和《接受居家隔离协议》后居家隔离,有工作单位的由乡镇、社区、农场告知所在单位,自抵达之日起,自行居家隔离14天。期间要分居、分餐、分生活用具、不出门、不待客、戴口罩,减少与家人接触,居家隔离场所应做好室内外消毒。
2.外地来集人员,统一安排到指定宾馆,集中隔离。
3.落实包保责任人,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乡镇、各社区要分别落实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职责。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严格执行“单位+乡镇、社区、农场”双报告制度,进行无缝对接、双重包保。对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属地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包保责任。
4.包保责任人与居家隔离人员要建立微信联系,居家隔离人员向包保责任人每日两次报告体温情况,发送实时共享位置图,进行实时有效监督管理,居家隔离人员如果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向包保责任人报告,包保责任人立即通知包保医生进行医学观察,同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5.居家隔离人员单元门、住宅门或门口前张贴居家隔离标识,标明被隔离人员返回集贤时间,包保单位、包保责任人姓名及电话,是否符合隔离条件,接受社会监督。
6.居家隔离人员解除隔离,以包保医生上门检查身体,并签发解除隔离单为准。
7.对居家隔离人员及家庭成员禁发通行证,所需一切生活用品由社区工作人员帮助采购,进行强制监督。
8.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人员将给予严肃党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告规定的领导干部一律免职;对违反公告规定的企业用工人员一律解除用工合同,同时追究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和包保人员责任。
9.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所有居家隔离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